校長網 校長論文 校長權力 依法治校
用法治給校長權力套上“籠子”
作者:李達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金沙中學746次查看
校長只有時時帶著對法律法規的敬畏與虔誠之心,才能做到事事處處不失法度。
近日,媒體報道,近一年多以來,深圳就有7名中小學校長因為斂財敗露先后“落馬”。如此密集的程度,用事實告訴人們,在今天,校長似乎成了“高危職業”,現實逼迫我們尋找監督權力的“籠子”。
在我國,中小學普遍實行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但實際上不管是黨務政務,還是教學科研,乃至生活后勤等,大概都由校長最終裁定。因為許多學校就是黨政一肩挑的。不錯,這一肩挑可以解決推諉與扯皮的問題,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人專斷的可能。校長在這種相對封閉的狹小范圍內很容易擁有“一錘定音”或“一票否決”的絕對權力。這樣的絕對權力,一旦疏于監管和必要約束,在很多時候就難免成為相關利益方的“公關”對象。
校長抵不住誘惑、慢慢墜入犯罪深淵的眾多事件告訴我們:校長很難僅憑個人所謂的“自制力”或“意志力”來抵御誘惑,必須要有一個可靠的抓手,使之既有“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戒心,又有“君子務本,本生而道立”的初心,唯有實現依法治校,才能達成此種效應。
當“法”直接與“人”脫鉤,成了學校管理、運行、調整、完善的依據和根本時,“權”在一定程度上就被稀釋和消解了,校長才能從林林總總的利益糾葛中解放出來,安心教學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專心于作為校長應有的學術研究。
要實現依法治校,一是要有客觀的準備,二是要有主觀的努力。客觀上,“欲先法治,必先法制”,即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規范,形成制度化和剛性的學校章程、制度、辦法,并能與時俱進,將一切公共事務納入到法制管理的系統中來,盡最大可能消除因人議事、以權論政的因素,把“校長”的角色從事實的“裁定者”轉變成制度的“建設者”和“執行人”。
在大力推進落實依法治國的今天,一所學校致力于健全完備的學校章程建設,是保障校長依法治校的前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來的學校章程,不僅應該賦予校長辦學應有的權利,還應該制約校長濫用權力,這樣的章程才可能確保學校依法辦學,同時也能愛護和保障校長的個人權利。學校章程需要明確校長權力結構的授權、分權、限權的厘清和確認,讓校長搞清楚哪些該管,哪些不該管,哪些該過問,哪些不該過問以及怎么管、怎么問。
要實現依法治校,還要變結果管理為過程管理,避免不出問題不管、出了問題嚴管的應急式管理思維。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在建立民主、科學、規范決策機制上建章立制,確保學校的各項決策在公開、透明、科學、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同時還要有多角度、立體式的權力監督機制,比如健康運行的教育工會委員會、學校委員會等等,讓廣大師生員工乃至家長、媒體、社會更多力量一起來監督,而不僅僅依賴上級機構的考核評審。
從校長個人來說,一定要轉變思維,摒棄落后的“家長制”觀念,轉而以“法治”精神為管理學校的邏輯起點,校長只有時時帶著對法律法規的敬畏與虔誠之心,才能做到事事處處不失法度。要想法治,校長必得知法。身為校長,想要不失法度,就要熟悉各項法律法規和章程。孔子說“智者不惑”,當校長對法律法規了然于胸,自然就知道其中的利害和奧妙,做事、言論、決策,才不至于輕重不分,良莠不辨,等出了事再嘆回天無力。在此基礎上才是校長的自省自查與人格修煉。校長良好的個性品質就在于能夠三省吾身,夕惕若厲,不斷提醒自己拒絕誘惑,按章行事,以清醒的自我保護意識恪守本分,老實做人,踏實做事。
英國學者梅因指出,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的根本區別,在于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我們也可以說,傳統學校和現代學校、傳統校長和現代校長的區別,在于“身份管理”和“契約管理”的不同。依法治校,就是給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一個“契約”,使之達到和諧與可持續發展。如果校長都能以此為綱,以此為政,以此為人,那校長職業的所謂“高危性”,不過是庸人自擾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