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學生的知情權
時間:2014/4/18
1.學生知情權——學生享有生存權?發展權的題中應有之義
21世紀,人類社會進入了知識經濟和信息網絡時代,這意味溫飽與生存問題在總體上得到了解決。在解決了最基本的生存問題后,獲取信息就成為一項生存下來的基本需求。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信息已經成為每個人活動的基礎,每個人都需要大量信息來判斷自身處境,做出各種選擇。在現實教育生活中存在著與學生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直接影響甚至威脅著學生的生存和發展,只有充分獲知各個方面的信息,學生才能采取各種手段以應對,趨利避害。同時知情權又具有發展權的性質。當今社會是一個主要依賴科學和教育發展來獲得發展機遇與動力的社會,學生只有不斷獲取新的信息情報,開闊視野,更新知識,增長才干,才能促進自我發展。
2.學生知情權——其他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
學生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學生行使參與權?監督權?表達自由權等各種權利的必要前提。首先,學生知情權是促進和實現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前提。現代學校制度中,各個學校都要求學生積極參加學校事務管理,但是學生參與管理的前提是知情,如果對任何事物都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那么再完美的制度也不過是水中賞月霧里看花,根本無法實現。其次,學生知情權也是實現學生對學校監督的前提。它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學生作為公民也作為學校的一員,正確行使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利對于學校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而學生只有在知悉學校的決策?所作所為時,才能正確地對學校行為做出判斷。再次,學生知情權也是學生表達自由的必要前提。學生表達自由是指學生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情況下,使用各種媒介或方式顯示或公開傳遞思想?意見?觀點?主張?情感,或信息?知識等內容不受學校干涉?約束或懲罰的自主性狀態。學生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大量?全面?認真地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的學校信息?資料才會引發表達自由。
3.學生知情權——防止學校?教育機關腐敗的有效手段
學生享有知情權,意味著學校機關負有公開學校信息的法定義務,而學校信息公開則有利于國家?社會?家庭對學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權力監督與制約,最大限度地避免學校管理方面因暗箱操作可能帶來的腐敗,防止權力濫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歷史經驗表明:保密得越多,腐敗也越多。不難設想,通過對學生知情權的設立與保障,學生便有權知悉學校機關的一切行為,學校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過程將在學生普遍而經常的監督下進行,權力的腐敗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4.學生知情權——實現學校科學決策的促進器
現代社會,信息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權力資源,這種權力資源的社會共享程度應該與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充分一致。學校通過向學生提供消息,可以提高學校政策問題的認知度,擴大政策訴求群體,快速地把少數人發現和提出的學校問題以及對政策的期望向學校決策部門反饋,使學校政策制定具有“焦點效應”,促使學校決策系統接受來自學生對決策的愿望和要求,爭取更多的人對政策制定的支持和理解。以學生的知情權為原動力,學校通過資訊公開,與學生在相互交流?解釋和對話的基礎上形成決策,有助于消除和緩和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沖突,增強學生對學校的信任和合作心理,減輕學校行動的外在阻力,提高學校的工作效率。學生知情權的難以實現,無疑不利于學校決策的科學化。
二?目前我國學生知情權的現實
盡管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學生知情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目前我國的教育現實來看,學生知情權基本上是處于一個被忽視的狀態,可以用"遺忘"來形容,具體表現為:知情權量小?質量低?范圍窄?方式單一,信息不對稱,學校侵害學生知情權的事件經常發生。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1.教育立法上的缺位
學生知情權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在我國現有法律中,盡管《憲法》和行政法律法規中有關于知情權的理念,但是都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要通過法律演繹才能得出,真正對知情權有明確規定的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教育法方面對知情權的規定幾乎是空白,這給學生知情權實現和保障帶來極大不利。知情權立法在我國已是大勢所趨。
2.學生知情權受損后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和權利救濟手段
由于我國迄今為止沒有有關學生知情權方面的立法,導致了學校可以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擅自擴大或縮小學校信息公開的范圍,甚至不公開學校信息。也正是由于沒有法律制度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不公開信息的行為缺少有力的監督和控制,學生的知情權就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真正實現。此外,學生知情權受損后,也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面對學校,學生總是處于一個弱勢地位,知情權自然而然就得不到實現和保障。
三?保障學生知情權的對策
1.完善相關立法,是保障學生知情權的首要途徑
學生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是學生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并且對遏制學校教育腐敗?促進學校科學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無論數量還是質量都還存在較大的不足,缺乏對學生知情權的有力保護。目前我們所理解的知情權只是一種道德意義上或者是自然權利上的知情權,它還沒有上升為法律權利,沒有以法律形式規定。在法治社會里,一種需求若不能為法律所支持,無論它在道德上如何正當,如何合于習俗,也很難實現。權利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知情權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在憲法和行政法中盡管有一些知情權的法律理念,但是都沒有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沒有上升為法律權利,在教育法律法規中更是一個空白。因此,在信息社會發展的今天,有必要把學生知情權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以保障學生知情權實現。
2.完善救濟制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學生知情權
無救濟即無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是任何“法律人”耳熟能詳的法律名言,更是亙古不變的法律真理。在我國,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這種特別權力關系具有嚴重的不平等:學校具有強制權利,學生只有相對服從的義務。這樣導致了一個嚴重的后果:學生無法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而且當學生權利受損后,學生無法救濟。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落實責任機制,追究學校相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3.建立校務信息公開制度,實現學生知情權
建立學校信息公開制度,實現學生知情權,首先要改變學校領導的思想觀念。受傳統文化和封建思想的影響,我國學校?老師習慣于把學生看作管理的對象,考慮問題的出發點,更多的是怎樣方便自己的管理而不是怎樣為學生服務。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和思維慣性的驅使下,不由自主地沿襲了古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管理方式,封鎖校務信息也成為理所當然之舉。因此,建立校務信息公開的前提是學校及其老師對學校——學生關系重新認知和定位,把學生作為“顧客”,樹立“視學生為顧客”的服務理念,并將打造“服務型學校”作為學校發展和改革的目標,這樣有利于保護和實現學生知情權,也有利于促進學校在競爭中發展。
其次,建立校務公開制度,核心是要確立信息公開范圍。建立校務信息公開制度不等于在公開校務信息時沒有與保護學校利益?學生隱私的矛盾。因此,在公開校務信息的同時,必須規定免除校務信息公開的范圍。除學校內部審議的而與學生沒有任何關系的?可能侵犯其他學生隱私權的?國家秘密等信息之外,只要與學生利益相關的信息,學校都必須及時公開給學生。
再次,建立校務公開制度,必須要提高信息質量,嚴厲打擊形式主義。以往學校公開的信息,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表現在公開的內容不真實。主要原因在于部分領導干部報喜不報憂,甚至無喜報喜,從而造成虛假信息泛濫成災。此外,學校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完整,形式主義特別嚴重,內容沒有完全公開,公開的信息實用性不強,學生比較關心的所謂“敏感”信息很少,而價值不大的信息卻連篇累牘。建立學校信息公開制度后,無論是對“喜”還是“憂”,都要公開,注重學校公開信息的質量,防止形式主義,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學生的知情權。
4.學生提高自身權利意識,保障知情權
權利的獲得,往往是權利人主動要求的結果。在西方的歷史上,人們經常根據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國家提出自己的要求。這些要求得到國家法律認可,便成為一種法定權利。學生本人是法定權益擁有者,也是申請和提起維權行為的基本主體。如果學生對自己的權益都漠不關心,那么維權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學生對自身權利的關心?積極主張和當其受到侵害時的積極尋求救濟,是保障學生權利非常重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