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許多校長都把自己的辦學理念定格為:以人為本、依法治校,兩者似乎是并列的;也有不少校長把自己的管理風格演繹成:剛性的依法治校與柔性的以人為本的結合,兩者又似乎是交融的。那么,“以人為本”與“依法治校”的涵義及關系究竟是什么呢?我試談一二,請同行校長指教。
一、“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正常運轉的保證
“法制”按照字典的解釋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政權機關建立起來的法制制度,包括制定和執行法律兩個方面。” “依法治校”,同樣包含兩層涵義:(1)立法。在加強法制教育、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建立規章制度,以規范法人行為和師生個體行為。(2)執法。領導全校師生,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學校,把學校各項工作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實現依法促進入和學校的發展,以達到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的目的。 另外,從執法主體而言,又包括兩個方面:(1)學校接受執法。國家機關和有關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從事治理學校的活動。(2)學校實施執法。指學校管理者依據教育法規以及內化了的校規、校紀從事管理學校的活動。 “依法治校”是學校正常運轉的客觀要求和保證,這是因為法制在辦學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功能。(1)教育功能。法制教育人們哪些事必須做、可以做,而哪些事是不能做、決不可以做,增強人們的是非觀念,規范人們的行為,具有巨大的教育、導向功能。(2)管理功能。法制規范社會組織和個體的行為,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這是對社會的管理。可以說管理功能是法律的核心功能,《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人保護法》等都對辦學行為作出了規范。依據這些法律、法規管理學校就是發揮法律的管理功能。(3)獎勵功能。立功受獎,這是一項法制原則。在這項原則激勵下,引導師生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務,對促進人的發展起著巨大的激勵作用。(4)處罰功能。違法必究,這也是一項法制原則。法律提出了不能逾越的警戒線,誰逾越就追究誰的法律責任,并予以處罰。這對于組織和個人的行為起著一種規范作用,使學校各項工作沿著健康、正確的方向發展。 在辦學實踐中,能充分發揮這四項功能的綜合效應,就能夠使依法治校工作順利開展,并且不斷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以人為本”——現代學校管理的要義和歸宿
學校管理要以人為本,這是由學校管理的特殊性決定的。學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即教職工在學校管理者的管理下開展教育和培養學生的活動,所涉及到的三個方面的人是:學校管理者——教職工——學生,是一個由“人——人——人”構成的管理系統。所以,學校管理歸根到底是對人的管理。 對“人”的管理與對“事”的管理,顯然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管理。這是因為活生生的人,具有豐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觀能動性,它不可能像機器和商品一樣,無條件地接受管理者的一切指令。管理者的指令只有經過被管理者頭腦的加工、消化并得到認可以后,才能自覺地付諸行動。否則,管理者的指令就有落空的危險。因此,只有在管理過程中,以人為本,重視并做好人的管理工作,促使被管理者對指令或目標的認同,才能保證學校各項工作富有成效地進行下去。
三、“人法雙馨”——學校管理的方略和途徑
美國管理學家羅伯特·布萊克和簡·穆頓提出來的“權變理論”——“管理方格論”認為:以任務為中心和以人員為中心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而非互不相容,在實際工作中這兩個方面可以按不同程度融合在一起。若以對事的關心為橫坐標,對人的關心為縱坐標可組成以下兩維方格圖:1—1貧乏型:領導對組織成員極不關心,僅以最低限度的努力來完成必須做的工作。 1一9俱樂部型:領導者主要注意對組織成員的支持與體諒,代表了極端的以人為中心的領導方式。 9一1任務型:領導者注意力重點集中在完成任務的效率方面,但并不關心人的因素,代表了極端的以任務為中心的領導方式。 5—5中間型:領導者對人的關心度對事的關心度能夠保持平衡,追求正常的效率和令人滿意的士氣。 9 —9戰斗集體型:領導者既非常關心組織成員的情況,又極其重視組織任務的完成,努力使組織成員個人的需要和組織的目標最有效地結合起來. 在這五種形態中,9—9型的領導方式最為有效,是我們這些學校領導者應當努力的目標。 “以人為本”和“依法治校”二者從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措施來管理學校,一個強調的是人文關懷、人本化管理,另一個強調的是紀律、秩序、程度,依法管理,違法必究。但兩者又是不可分割的,這是因為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學校,都是為了人的健康發展,以人為本是依法治校的出發點和歸宿,依法治校是以人為本的保障,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不可偏廢,把二者整合起來,才是學校管理正確的方略和途徑。